在職亡故

區      分

給    付    標    準

撫 卹

撫卹金

1、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

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二)因公死亡者,得另行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三)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 。

 

2、年撫卹金:

(一)任職15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職滿15年者,另給與1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年。但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者,給20年。

(三)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四)如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

(五)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      等級公務人員本俸調整支給之。

公教人員
保險

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繳費超過20年者,可請領36個月)

殮葬補助

殮葬費

1、土葬者補助5個月;火葬者補助7個月。
2、死亡時俸額未達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以五級計算。
3、服公職之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再以親屬身分,請領親屬喪葬補助費。  

因公死亡

慰問金

1、一般因公死亡,發給120萬元。
2、因執行危險職務致死亡者,發給230萬元。
3、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致死亡者,發給300萬元。

 

學校教職員撫卹案應檢附文件: 
(一) 填寫撫卹事實表二份(文表合一) 
(二) 死亡證明書 
(三) 歷任原始派令(影本由人事簽核符章) 
(四) 歷任服務證明(影本由人事簽核符章) 
(五) 最後一年考核通知書(影本由人事簽核符章) 
(六) 全戶戶籍謄本 
(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含台銀、一銀、合作金庫,任一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 退伍令或相關兵役年資証明文件(男教師) 
(九) 撫卹遺族第一順序領受人系統表 
(十) 公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一份。

 

 

 

學校教職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卹年限屆滿延長給卹申請書 word檔案
學校教職員撫卹事實表 word檔案
撫卹遺族第一順序領受人系統表 word檔案
公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word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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