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申請流程 |
休假 |
年資計算 |
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
*相關法規請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8條 |
可休天數計算 |
1.復職當年度休假天數:
-
本次留職停薪起迄係由前一年度延伸至當年度:當年度無休假日數。
-
本次留職停薪起迄係從當年度開始至當年度結束:以個人年資實際計算出可休假日數(當年度不扣任何留職停薪年資)。
2.復職後下一年度休假天數:
-
留職停薪的結束日為當年度的最後一日(12月31日):下一年度無休假日數。
-
留職停薪的結束日非當年度的最後一日:依「復職日」起算到「年底」的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下一年度的休假。
|
考績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
*請點選簡要說明* |
進修 |
-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違反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
(薪) 給及補助。
-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相關法規請參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
退撫基金
退休年資採計 |
原則暫停參加退撫基金,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
保險 |
公保 |
育嬰申請案 |
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選擇「續保」者:
1.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2. 公保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保育嬰津貼Q&A)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非育嬰申請案 |
-
「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
「服兵役」留職停薪: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應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健保 |
育嬰申請案 |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
非育嬰申請案 |
-
「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 「服兵役」留職停薪:本校辦理轉出,至軍中加保。
|
補助 |
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
育嬰申請案 |
得申請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
*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99年12月22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
非育嬰申請案 |
停止申請(惟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親屬亡故得申請發給喪葬補助) |
健康檢查補助費 |
不得申請 |
年終獎金 |
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