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福利)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項目

補助基準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限制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死亡 三個月薪俸額
說明:

一、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六、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七、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子女教育補助表(原生活津貼)

區分 支給數額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

 

結婚各項福利事宜

項目 規定內容

備註(應附文件)

婚假
  1. 婚假十四日。
  2. 教師在結婚前七日因籌辦婚事需要,所請事假得以婚假抵補。
  3. 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請附結婚請柬
結婚補助
(原生活津貼)
  1.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本薪)。
  2. 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3. 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1. 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2.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參加健保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生育各項福利事宜

項目 規定內容

備註(應附文件)

產前假
  1. 產前假八日。
  2. 分娩前核給,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3. 產前假須請一日以上始得支代課鐘點費。
  1. 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補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2. 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
娩假
  1. 娩假四十二日。
  2. 應一次請畢。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流產假
  1. 懷孕五個月以上者,四十二日。
  2.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二十一日。
  3. 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十四日。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
陪產假
  1. 二日。
  2. 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逢例假日者得予順延)並得分次核給,每次至少半日。惟須請一日以上始得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生育補助(原生活津貼)

 

  1.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本薪)。
  2. 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申請。
  3. 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1. 申請表一份。
  2. 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3.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4. 如配偶亦為軍公教人員,應另檢 附未申請本項補助之證明。
健保加保
  1. 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戶口名簿影印本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備註(應附文件)

喪假 父母、配偶死亡 十五日。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子女死亡 十 日。
  1. 喪假得分次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每次至少半日。
  2. 喪假連續請3日以上,始得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

喪葬補助(原生活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 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本俸或本薪)。
  1. 申請表一份。
  2. 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 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4. 未重複請領之切結書或證明書。
子女死亡 補助三個月薪俸額(本俸或本薪)。
  1. 父母、配偶以未但任公職者為。
  2.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 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眷屬喪葬津貼(公保)

父母 、配偶

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三個月。
  1.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 死亡診繼證明書或死亡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 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子女
  1. 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二個月。
  2. 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一個月。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