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下列年資者,得檢證申請提敘:
1.曾任三個月以上,敘薪有案支領月薪之代理教師,檢附敘薪通知單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 2.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私立學校聘書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 3.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派令、考績通知書。 4.曾任預備軍官之退伍令。
5.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視同相當委任年資,得於本薪230元 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檢附註明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 6.年資之採計以考核年度為原則,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7.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於轉任教師時,得由下列三種敘薪方式中擇一辦理: (一)按學歷敘薪(惟其職前年資,如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係屬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提敘薪級)。 (二)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惟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相當之特種 考試及格者,不宜比照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自二三○元改敘或起敘薪級。 (三)在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逕按其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8.有關醫事人員未依各該專業法規定辦理執業登錄之年資,不得視為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採計提敘俸 級(銓敘部八十五年八月廿一日八五台中甄四字第一三三九一一七號函)。
9.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或提敘,其學歷與經歷時間如有抵觸者,僅得擇一採認,如係在夜間學校畢業 者,得併予採計。但依教育部78.06.13台七八人二字第7708號函釋,基於我國學制,各大學研究所並未設 夜間學校,故參加研究所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辦理改敘時(含夜間上課者),學歷與經歷時間仍然抵觸 ,僅得擇一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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