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提敘、改敘

教師取得高學歷之提敘、改敘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改敘

1.檢具教師證、原學歷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歷年成績考核通 知書、敘薪通知書、留職停薪、復職公文及原核准進修之公文。
2.取得學歷時間,與經歷時間牴觸時,應擇一採計,並自審定之日生效。

取得師院暑期班學士學位
之改敘

1.檢具教師證、原學歷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2.應自取得證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始可追溯至當年0901日生效,否則自審定之日生效。

研究所40學分班
結業提敘

1.檢具教師證正反面、40學分班結業證書、最近一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各一份。
2.週末班、夜間班、巡迥班者,於當年0801日前提出申請者,始得追溯至0801日生效。
3.暑期班,於取得證書一個月內提出者,始得追溯至0901日生效。
4.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者,均自審定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