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提敘、改敘
教師取得高學歷之提敘、改敘
1.檢具教師證、原學歷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歷年成績考核通 知書、敘薪通知書、留職停薪、復職公文及原核准進修之公文。 2.取得學歷時間,與經歷時間牴觸時,應擇一採計,並自審定之日生效。
取得師院暑期班學士學位 之改敘
1.檢具教師證、原學歷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2.應自取得證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始可追溯至當年09月01日生效,否則自審定之日生效。
研究所40學分班 結業提敘
1.檢具教師證正反面、40學分班結業證書、最近一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各一份。 2.週末班、夜間班、巡迥班者,於當年08月01日前提出申請者,始得追溯至08月01日生效。 3.暑期班,於取得證書一個月內提出者,始得追溯至09月01日生效。 4.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者,均自審定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