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九十三年
月份 獎別 |
七月~八月 |
特獎 |
4 1
7 0 5 0 4 9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二百萬元 | |
頭獎 |
0 4
9 3 8 8 5 0 |
1 4
7 2 9 1 9 7 | |
3 1
9 1 0 4 1 8 |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二十萬元 | |
二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七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七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萬元 |
三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六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六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萬元 |
四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五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五位相同者各得獎金四千元 |
五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四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四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一千元 |
六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三位相同者各得獎金二百元 |
領 獎 注 意 事 項 |
1.領獎期間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止計三個月,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地合作金庫銀行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六獎者可向合作金庫銀行及其委託協助代發獎金之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高雄銀行、中央信託局、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連江縣農會、金門縣信用合作社及部分臺灣地區農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兌領。領獎截止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至次日領獎。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同一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一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一個獎金。 6.
其他有關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7.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89-1984 |